一、退休後競業限制是否有效
勞動者退休後,在約定的期限內,競業限制協議仍然有效,當事人要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員工泄密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違反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一般來講,企業會和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祕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簽訂了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員工,便負有保密義務,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企業會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但是員工如果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支付違約金。
2、侵犯商業祕密,可能構成犯罪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員工如果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企業的商業祕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企業的商業祕密的;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企業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要注意的是,員工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企業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刑罰後果: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條件退休後,離開企業的,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在有效期內的,當事人要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否則會構成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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