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能否約定管轄
追索勞動報酬不能約定管轄,追索勞動報酬的,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勞動仲裁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機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協議管轄的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僅適用於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爲,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協議管轄,將協議管轄作爲合同的內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訴訟發生前以書面形式約定協議管轄。
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協議管轄的條款應被視爲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即使合同被確認爲無效,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亦不受影響。
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選擇。
法律規定的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這五個地點與合同具有較緊密的聯繫。
5、當事人必須做確定的、單一的選擇。
當事人須在協議中對管轄法院作出明確的約定,不明確則管轄無法依協議而確定。
當事人在選擇時只能選擇上述五個法院中的一個,不得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選擇多數法院同樣無法依據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6、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和的規定。
當事人在協議時只能變更第一審的,不得變更級別管轄,不得將依法由基層法院管轄的訴訟約定由中級法院乃至進階法院管轄,否則會造成審級關係的混亂。
專屬管轄是強制性管轄,因此不允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改變專屬管轄。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而勞動仲裁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所以追討勞動報酬不適用約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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