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應當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討要工資:
1、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勞動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向法院起訴。勞動者有欠條的,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欠條、起訴狀及副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欠款,但是單位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自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暑假工幹幾天不發工資如何處理
暑假工幹幾天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簽訂口頭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保留工資報酬有關的證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短信的方式確定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三、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工資如何去應對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資,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爲,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爲。如果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的,應當支付剋扣工資數目的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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