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沒有社保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辭退沒有社保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辭退沒有社保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應賠償勞動者雙倍補償金,補交相應的社保。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相關的用人單位應積極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勞動者的社保正常繳納,合法的解除這類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不交社保並且無故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計算的,比如員工的工作年限已經有6個月以上了,但是還不滿一年,也按照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工作年限滿幾年,賠償金就是幾個月的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什麼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社保,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還需要賠償員工一筆勞動賠償和購買社保的相關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行賠償,那麼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並且要求用人單位進行整改。

只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此時就是要及時的簽訂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也是要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爲勞動者繳納的,此時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爲,勞動者可以積極的維護自己的權益,請求單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