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因爲性格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一、老闆因爲性格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老闆因爲性格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需要賠償,一般說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往往就是指公司違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此時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而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經濟補償金則是按照該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的。通常工作滿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無故的辭退員工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爲;

1、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的話,應當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而賠償金往往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二、公司什麼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老闆辭退員工是可以的行爲,但如果是屬於無故的辭退那麼這種做法已經算是違法,勞動者是有權利要求當事人支付所有的經濟補償,所以,辭退員工是需要有合法的條件,不能實施的行爲一旦發生必定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