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車被扣怎麼辦?

交通事故我車被扣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我車被扣怎麼辦?

交通事故我車被扣可以等待交警部門關於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劃分完畢之後,申請取回自己的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和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期限爲20日;20日內無法完成檢驗、鑑定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車主或管理人首先應儲存好扣車憑證,超過法定扣車期限後,可以書面函告要求公安機關予以放行,若不成的,則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書面投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扣車輛有損壞的,可要求國家賠償

二、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被扣車輛相關法規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覈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的發生需要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的比例,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來進行判斷的。當然在這過程當中的話,可能會導致相關責任人員的車輛被扣留,對此不必太過於驚慌,等到責任認定完畢之後,可以取回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