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就輕傷怎麼處罰?

一、交通逃逸就輕傷怎麼處罰?

交通逃逸就輕傷怎麼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行爲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具體如下: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交通肇事逃逸緻人輕傷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5、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6、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7、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8、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二、交通逃逸的性質

1.“罪後表現說”,認爲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爲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爲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爲相聯繫,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爲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2.“獨立行爲說”,認爲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爲是獨立的犯罪行爲,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3.“分別情況說”,認爲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爲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爲。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爲。

駕駛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有時不想承擔責任或者害怕承擔法律責任,而選擇棄車而逃,屬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爲,構成犯罪的,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如果只涉及主觀輕傷的,一般可以由雙方協商賠償問題進行解決,是可以有效降低司法判決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