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有什麼方式

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有什麼方式

交通事故中的爭議點多數都是圍繞事故損害賠償而展開的,作爲受害的一方肯定想最大限度的爭取賠償,而作爲肇事的一方,則有可能認爲自己對事故責任並不需要承擔那麼大的責任。由此產生糾紛,自然也是需要解決的。那實踐中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有什麼方式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有什麼方式

交通事故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會或多或少影響當事人的權、責、義;尤其發生了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就會產生損害賠償爭議,一般解決交通事故的方式有三種,即和解、調解、訴訟。

(一)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雙方在沒有第三人蔘加的情況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互相體諒,分清是非,達成協議,自行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糾紛。

(二)調解,公安交通行政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是實質是一種行政調解。

(三)訴訟

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予以解決的方式。

二、交通事故調解程序

(一)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之規定,不適用調解有下列四種情況: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二)調解的程序

1、調解開始。損害賠償調解開始時間規定爲,事故情節清楚,責任明確,材料齊全,如有交通事故致傷殘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開始;如有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如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當然,如果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2、調解。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之規定調解程序爲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於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6)確定賠償方式。事故調解人員可根據有關交通事故處理方法、規定等,並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條件提出損害賠償方案,供事故當事人自願協商。

3、調解結束。

可供當事人選擇的處理方式不可謂不多,但針對這些處理方式,並不是每起交通事故都適用。實踐中,需要先了解清楚事故的具體情況,然後再選擇比較合適的解決方式,這樣不僅能夠比較順利的解決爭議,同時還能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