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處理交通事故不公怎麼辦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不公怎麼辦

其實很多交通事故都是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處理的,但有的時候可能當事人會覺得交警處理交通事故不公平,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影響。那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交警處理交通事故不公怎麼辦

交警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後果嚴重的,還應追究交管部門領導責任。

雖然規定了交管部門及交警應當秉公執法。但也只提到,當交警違反規定時,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新規定中,不但規定了交警在違法時要承擔行政責任,在情節惡劣和造成了嚴重後果時,也將被追究經濟和刑事責任。這有利於“保障交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和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交警有權扣留車內貨物嗎

交警部門不得扣留貨物,在覈實後通知司機或貨主自行處理,在通知後6個月內(特殊情況爲9個月)不自行處理的,按無主財物處理,上繳國庫。貨主無法確定或其他原因無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覈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在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並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調解才能夠成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義務和權利,財產損失金額才成爲事故調解的一項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地位。因爲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以評估爲由扣留車輛,侵犯了當事人合法財產的使用權,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能以“評估”爲理由,扣留事故車輛。

實踐中,要是認爲交警處理交通事故不公平的話,那麼此時可以依法申請進行復議,以此來救濟自己的權益。當然,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其他的途徑對事故進行處理,就包括仲裁、訴訟等等。必要時,還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這樣更夠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