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麼開庭審理?

交通事故怎麼開庭審理?

一、交通事故怎麼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覈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二、交通訴訟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三、交通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劃分作如下總結:

機動車發生事故產生損失的,首先由機動車投保第三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不足部分由發生事故的各方按各自責任的大小分擔責任。

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入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減輕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一90%的損害賠償責任;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一70%的損害賠償責任;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40%一50%的損害賠償責任;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一30%的損害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按比例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責任的證據基本上是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然,如果有其他證據證實認定書的認定不屬實的,法院可以不採信認定書而採信其他證據據以定案。

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因爲事故賠償項目或者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後是可以提起訴訟的解決的,交通事故的訴訟案件沒有具體規定開庭數量,一般開庭一到兩次即可進行宣判,如果當事人沒有按照判決數額進行支付,另一方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採取強制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