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財產保全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中的財產保全是怎樣的

近年來,交通事故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不論因爲何種原因發生了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意外發生後可能無法考慮到事故中的財產保全問題,使得日後的賠償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中將對交通事故中的財產保全問題進行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受害人希望透過扣留的方式將肇事車輛進行財產保全,以便今後的賠償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實施條例來看,並沒有賦予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採取財產保全的權力。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扣留肇事車輛只能是爲進行檢驗和鑑定,完成後應在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肇事車輛。而有的肇事者取回肇事車輛後就對事故的處理以及受害人的賠償持消極心態,甚至杳無音訊。而在民事糾紛中,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但訴訟保全只能是當事人提起訴訟以後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請;訴前保全雖可在起訴前申請,但必須要提供擔保並在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的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將會依法解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要求保全肇事車輛,往往受害人正在搶救或治療過程中,相關的損失無法計算,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訴訟保全的話,由於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立案條件;申請訴前保全的話,同樣還會面臨要求保全的數額無法確定的問題。

交通事故中對肇事車輛的財產保全,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存在一段真空,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爲,可透過立法賦予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對肇事車輛採取保全措施的權力。交警部門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具體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採取保全措施必須根據受害人的申請,而不能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同時,可以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肇事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來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如果肇事車輛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則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責任的話,則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二,肇事車輛畢竟是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工具,如果對肇事車輛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會影響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時,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車輛的,可責令肇事方提供擔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擔保後,方可對肇事車輛予以放行。

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後,法院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繫,瞭解肇事車輛的情況和去向,以及財產保全的情況。對肇事車輛已經採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時辦理肇事車輛的移交手續。

第四,對採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要妥善保管,有關收費要合理。目前,交警部門扣留的肇事車輛或違章車輛都停放在社會開辦的停車場內,停車費較高。建議對已經採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在其拍賣所得款中,優先支付賠償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賠償。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的知道國家法律法規對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保全問題還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由於交通事故涉及的因素很多,對於保全財產的數額也很難確定。小編希望所有駕駛者都能夠安全駕駛,理性駕駛。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資訊,可諮詢本站網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爲您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