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賠償是給哪些人的

交通事故的賠償是給哪些人的

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賠償範圍主要就是兩方面,即造成的人身傷害與造成的財產損失。知道具體的賠償範圍之後,還要清楚這個賠償是應該對誰做出的,也就是說,交通事故的賠償是給哪些人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爲大家詳細解答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交通事故的賠償是給哪些人的

(一)直接受害人

第一種賠償權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權、生命權、身體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這種受害人是最多的。這種賠償權利主體,就是直接受害人。被害人沒有死亡,但因傷不能參加訴訟,委託其近親屬或者其他人蔘加訴訟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是賠償權利人。受委託的人不能成爲原告人,其身分是。另外,被害人沒有死亡,近親屬替被害人支付醫療費等其他費用的,近親屬不能以此爲由,作爲原告人提起訴訟。近親屬支付的醫療費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人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償。被害人撫養近親屬的費用,是從其收入中支出,因重傷、殘疾收入減少、失去,無法支付撫養費的,應由被害人作爲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損失爲由向被告人追償。近親屬因被害人重傷、殘疾而失去撫養費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的近親屬。

(二)間接受害人

第二種賠償權利人就是間接受害人。間接受害人,指的是撫養來源受到損害的人,是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原來是在死者扶養之下,扶養來源是來源於死者,因爲侵權行爲侵害而死亡後,使他的扶養來源受到損害,這是一個間接的損害。《民法通則》第119條實際上講的間接受害人就是死者生前扶養的人,他的撫養來源受到了損害,他有權利請求賠償生活補助費。最高法院在貫徹《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當中又增加了一個間接受害人,就是造成身體殘廢的人,他在受傷以前所扶養的人也可以請求撫養損害賠償,這個也是間接受害人。是賠償權利主體。

侵權行爲人直接的侵權行爲侵害了她的丈夫,造成了人身損害,但是這個侵權行爲又使得她的丈夫喪失了性功能,造成了對方配偶性利益的損害,丈夫是直接受害人,妻子是一個間接受害人,這是一個間接損害。

(三)死者近親屬

第三種賠償權利人就是死者近親屬。在這個司法解釋裏面講的死者近親屬,就是侵害生命權,侵權行爲的直接受害者已經死亡了,這個死者近親屬他有權利請求賠償,他也是賠償權利人。我們侵權行爲法講死者近親屬,還應該考慮的不是人身損害賠償這種情況,而是在精神損害賠償當中,一個人的侵權行爲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死者人格利益的損害,作爲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的死者近親屬,他有權提起訴訟,這種死者近親屬是更典型的。在死者近親屬作爲賠償權利人中,實際存在兩種類型,也就是包括侵害生命權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親屬,和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作爲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的死者的近親屬。被害人死亡後,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爲近親屬都提起民事訴訟,有的法院全部列爲原告人蔘加訴訟,不利於訴訟效率的原則。可以讓他們選定一個代表人參加訴訟,或者由法院按照繼承的程序,直接指定一個第一程序繼承人蔘加訴訟。這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一方爲人數衆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的原則。

二、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有哪些

交通事故發生後,有責任的車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般來講,賠償義務主體包括肇事司機、車主、保險公司及其他有過錯或連帶關係人。賠償義務主體如下:

(一)機動車所有人爲賠償義務人

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執行的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機動車的保有者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保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即對車輛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人。而這四種權能又是可以分離的,對於汽車在承包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於承包人只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具有處分權,而發包人因發包而暫時讓渡佔有、使用權,也不完全具備四項權能,因而只有承包人與發包人相結合才能構成完全所有權,因此應把承包人與發包人都視爲機動車的所有人。

(二)掛靠車輛的賠償義務人

目前,大多數地方政府爲了便於汽車的管理和各種規費的收取,都要求把個體運輸戶組成車隊,在交警的車管檔案裏,車輛的所有人都登記在車隊的名下,而實際上汽車又全部由個人出資購買,也是由個人單獨經營,而車隊只是代辦保險、代繳養路費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辦費或管理費,而且這些車隊本身沒有經營車輛,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不具有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象這種情況,是車隊爲車輛所有人還是個人呢?從所有權的四項權能看,車輛掛靠後車隊仍然不參與經營,不享受收益,這種車隊的實質是個體運輸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而個人仍然對車輛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至於對車輛的處分權,只要不欠繳法定的各種規費,也仍然由該個人享有,並不因掛靠而受限制。因此,如把這種車隊做爲車輛所有人而列爲被告顯然是不妥的,而應以實際所有者的個人爲所有人。如是車隊與個人合資購買的汽車,掛在車隊名下,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應把車隊和個人作爲車輛的共同所有人。

(三)車輛買賣未過戶情形下的賠償義務人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問題覆函([2001]民一他字第32號)江蘇省: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爲,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據此可以認爲,車輛登記過戶屬於行政管理行爲,並非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車輛買賣從交付時就已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支配車輛執行或者取得執行利益的購買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爲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分期付款購買車輛的賠償義務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法釋[2000]38號)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五)租、借車事故中的賠償義務人

車輛所有人基於利益和信任關係將車輛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的情形下,根據機動車輛執行支配與執行利益歸屬原則,在機動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輛合法轉移(出租、出借)給他人佔有時,車輛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爲機動車輛執行支配者與執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輛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時明知機動車輛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或技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基於信任關係,應當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雙方提出賠償請求,更有利於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

(六)被盜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盜開他人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

未經車輛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車輛,其客觀表現與盜車相似,因而應與盜車致交通事故者適用同樣的規則處理,即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1999年6月25日法釋[1999]13號)處理,由擅自駕駛者或盜車人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無過錯責任。

(七)乘車事故的賠償義務人

1、乘客乘坐客運車輛,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翻沉,與山體等撞擊而發生事故的,乘客與營運人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係,應受合同法第290條、第302條的調整,除因傷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之外,承運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乘客作爲原告起訴的,應以承運人爲被告。在此種情況下,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屬合同糾紛,無須公安機關先行處理,乘客有權直接起訴。因客運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損失的,乘客可以基於與營運人之間存在的客運合同關係,不經公安機關處理,直接單獨起訴營運人要求營運人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營運人賠償乘客損失後,可以起訴對方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乘客也可以基於營運人與對方車輛對自己共同侵權的事實,以營運人和對方車輛爲共同被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乘客以此種方式起訴的,應當先經過公安機關處理。否則,不應受理。

2、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因所乘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承運人應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但是如果乘車人未經車主同意強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雙方未形成客運合同關係,乘車人不能以合同糾紛起訴,只能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要求有過錯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完全的好意同乘,即無償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損害,基本規則是車主應當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出於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應當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但是這個補償責任就可以適當降低。好意同乘者不能作爲絕對免責事由,因爲作爲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負有安全將他人送到目的義務。不能以是否有償作爲確認這種義務有無的標準。

原則上,誰駕駛機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實際的賠償義務人就是機動車的駕駛人,但要是在駕駛人與車主分離的情況下,則情況就有點不同了。上文中爲大家總結了其中特殊的情況各位可以瞭解一下。而交通事故的賠償對象也是包括了三類主體的,希望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