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麼賠償?

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麼賠償?

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麼賠償?

事故認定書出具以後,就剩賠償問題。透過以下3種途徑任選其一解決:

1、自行協商。

2、雙方一致請求交警調解。

3、向法院民事起訴。

自行協商一般是針對小額案件或簡易案件,且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異議,雙方都無其他違規駕駛的情形(比如:酒後開車、無證駕駛等)才適合自行協商。自行協商也包含了“互碰自賠”的部分。這種處理方式好處是:省時又省力,但其風險是:當事人利用此規則迅速要求撤離現場,消滅事故現場證據,事後又反悔,不承認事先協商好的責任,導致索賠難。

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纔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爲10天。達成協議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並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方爲生效,然後按照規定履行賠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之規定調解程序爲: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於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6)確定賠償方式。事故調解人員可根據有關交通事故處理方法、規定等,並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條件提出損害賠償方案,供事故當事人自願協商。

(三)調解結束。訴訟。

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予以解決的方式。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啥效力

一種證據的法律效力是基於其法律地位而產生的,法律地位確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都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爲肇事者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據,甚至可以說是起決定作用的依據。可見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無上無以替代的。

在司法實踐中,如案件進入到法院審判階段,雙方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認定的責任比例沒有異議,法院將按照認定書對雙方各自的損失進行審理。如雙方或一方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認定的責任比例有異議,異議方應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其異議的理由,異議方有證據證實認定書認定比例確有錯誤的,法院只將認定書作爲審判參考,綜合異議人所提交的證據對案件各方的責任比例重新進行劃分。如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卻沒有證據能夠了證實其異議理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道路上車輛的不斷增加也是會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概率大大提高,那麼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也是會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來判斷雙方的責任劃分,如果說交警部門在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後,也是需要按照程序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對認定書不服也是可以提出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