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交通事故需出具責任認定書嗎?

單方交通事故需出具責任認定書嗎?

一、單方交通事故需出具責任認定書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書是重要的書證。

既然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起證明作用,當雙方對責任或者賠償方法存在問題時,是應該出具責任認定書的。只有雙方對責任沒有異議時或者調解時纔可以不必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1)、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的,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在報警的同時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將派員到現場處理或告知當事人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2)、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壞的,駕駛人標劃現場後,應當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的處理。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期限及內容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