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二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要確定雙方的責任,但是有的時候會發生二次撞擊,這個時候二次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理就成爲大家關注的問題。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爲大家總結歸納一下 二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的有關問題,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二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所幫助。

一、二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出於主觀故意的“二次撞擊”現象,單從現場痕跡的方面一般很難認定,除非有現場錄像、現場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線索。

對於剎車痕跡與行爲人是否進行衝撞準備的證據上,一般可以辯護爲出於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所以這類證據並不能作爲直接證明犯罪的直接證據。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現象的成因中,“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屬於邏輯學上的矛盾關係,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說,當交通事故中出現二次撞擊現象的時候,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主觀故意,則說明對方起碼是主觀過失。

同時,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是由交通違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爲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條件的,即使有過失行爲引起二次撞擊,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爲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而過失行爲又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則應當根據過失比例承擔民事的侵權責任。如果過失行爲造成對方人員重傷或死亡的,應當是可以追究過失方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

在確認存在“二次撞擊”後,無法證實第二次撞擊的侵權行爲方存在主觀故意的情況下,根據邏輯學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擊的侵權行爲方的行爲屬於主觀過失,應當對第二次撞擊的損害結果承擔過失責任。

二、出了交通事故找誰賠

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麼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於違章行爲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機動車轉賣後未過戶,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並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視爲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二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有關問題如上所述。在遇到交通事故的時候一定切忌衝動,不可因爲一時的腦熱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如果發生了二次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在自己要證明自己並非主觀故意,如果責任在對方的話可以提供對方是故意的證據。不管最後認定結果如何,認定書要妥善保管,將來訴訟會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