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般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全國範圍內幾乎每天都會有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往往會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並且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麼大家都不太清楚交通事故責任是怎麼劃分的,今天本站的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一般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供參考。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四種。 全部責任與無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負全責任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則無責任。

一、負全部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爲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條之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根據《道路交通處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當事人(或兩方以上)有違章行爲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的,是引發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爲,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來確定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爲立即停車,爲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實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同等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或兩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爲,且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爲,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後爲立即停車,爲保護現場,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實的,負同等責任。

綜上所述,就是一般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的相關內容,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的重要性在於它決定着承擔責任一方所負責任的大小。在有關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很多擔責當事人會有諸多意見,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的確立就是爲了避免這種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