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認定依據是什麼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交警部門應當在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而這個事故認定書,在處理交通事故中是意義重大的,關係到當事人承擔事故責任比例的問題。那麼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認定依據是什麼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交通事故認定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主要如下:

1、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爲;

2、違章行爲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3、違章行爲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違章行爲,且行爲與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這時就應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估定事故責任。事故責任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一)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

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故意破壞、僞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僞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二)承擔部分責任的情形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預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緊急避險且避險得當引起的事故等等,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當事人均不負事故責任。

如果司機有違章行爲,且違章行爲與事故之間存在着內在的因果關係,這時駕駛員就該負事故責任。沒有因果關係,即使有多項違章行爲或有較嚴重的違章行爲,駕駛員也不該負事故責任。

透過上文對交通事故認定依據的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交警部門是根據什麼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的吧。如果你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不服的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進行復議。以此救濟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