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不成,仍然需要支付中介居間費用案

買房不成,仍然需要支付中介居間費用案

2012年慄先生透過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合同簽訂後,慄先生因出賣方的房屋租賃問題,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並拒絕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間費用。作爲中介公司的法律顧問,吳律師接受中介委託,起草訴狀,將慄先生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訴訟過程中,慄先生委託的律師主張,出賣方不能將涉案房屋的租賃關係解除,尚不能確定租賃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因此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出賣方;且中介公司尚有協助貸款、房屋過戶、物業交割等合同義務未履行,主張不予支付居間費用。吳律師當庭引述《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費用的支付是以合同成立爲標準,而非合同生效。

辦案思路及心得

雖然本案中,作爲中介公司的代理人蔘與訴訟,但提示的是所有買房人。買房過程中與中介公司簽訂的三方居間合同,要慎重簽署。只有在確定房源合適後才能正式簽署,簽署過程中一定注意各項條款,尤其是涉及居間費用金額、居間費用支付時間、居間費用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約定。無法定理由拒絕支付居間費用,有可能會導致損失擴大。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賣方違約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屆時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居間費用支出等損失,法院會支援此類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透過判決支援了中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因本案涉及一審、二審,歷時將近一年,慄先生不僅需要支付居間費用3萬多,而且需要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滯納金。最終慄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6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