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不成的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貸款不成的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在透過銀行貸款購房的,當事人最擔心的就是貸款不成的情況出現,雖然現實中這種情況出現的概率比較低,但也不能保證自己去申請貸款的時候就一定能獲得貸款。而在貸款不成的情況下會涉及到違約責任,那麼此時貸款不成的違約責任是怎樣的?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貸款不成的違約責任

在簽訂《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能否得到銀行貸款事實上是一個不確定的東西,而獲得銀行貸款又是購房者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要保障。這樣,問題就出現了,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能否得以履行並不取決於購房者和開發商,而是取決於銀行是否同意發放貸款。

銀行不同意發放貸款,一般認爲有三種情形:

(一)不可抗力:如果信貸政策發生變化或者銀行自身原因,即政府或銀行的原因,這種情形屬於不可歸責於購房者和開發商的原因,自然可以退房退定金。

(二)開發商的問題:如果屬於開發商的原因,如開發商未能與銀行協調好合作關係,或者是開發商所售項目不具備貸款條件等。這種情形當然可以退房,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三)其它問題:購房者積極履行了貸款申請手續,而銀行因不屬於上面列舉的原因不同意發放貸款的情況下,購房者能不能要求退房?這種情形下,開發商往往以屬於購房者個人原因作爲理由拒絕退房,比如業主是個人信用問題而不能放款、供第二套第三套導致不能放款、銀行對他的還款能力質疑而不能放款,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爲負責等等。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由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原因是:

首先,實踐當中,銀行拒絕貸款也往往是綜合很多因素的結果,很難簡單地說清楚是哪一個具體的原因,事實上銀行往往也不會明確告知拒絕貸款的原因。其次購房者在選擇貸款成數的時候,往往依據的是開發商及其銷售人員的介紹或者推薦,開發商爲了促銷也幾乎不會告訴購房者能夠貸款的條件,甚至很多開發商的銷售人員會口頭向你承諾貸款沒問題。事實上開發商也不一定非常清楚銀行發放貸款所需要的詳細條件,開發商也多數情況下也不會告知購房者如果貸不到款會出現怎樣的後果。購房者所能瞭解到的資訊也是最少的,與開發商相比,資訊是嚴重不對等的。

綜上所述,銀行拒絕貸款後,將責任簡單地歸咎於購房者是顯然不公平的,除非購房者拒絕提供銀行貸款所需個人資信材料,或者在《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明確約定了貸款不成購房者應當以其他方式支付剩餘購房款。否則的話,在購房者按照要求提交了個人貸款資料的情況下,貸款未獲批准的責任不應當歸咎於購房者,購房者當然也就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了,即有權要求退房。

二、貸款不成能不能退定金,退房,應區別不同情況:

(一)如僅簽署認購書尚未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購房者可以在簽訂正式的《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時要求特別約定“如銀行按揭不成,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在開發商拒不同意導致合同無法無法簽訂的情況下,雙方均無過錯,開發商應當退還購房者定金。

(二)如已經與開發商簽訂了正式的預售合同則需要看合同約定:

1、如合同對按揭貸款不成的後果沒有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定,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開發商應當退還購房款本息及購房定金。

2、如合同明確約定“買方按揭不足或不成需一次性自籌資金補齊或支付”,買方無權解除合同,買方退房不買的,開發商可以沒收定金並追究其違約責任。這裏特別提醒購房者,簽訂時務必注意發現這種條款不要簽字,並堅決要求修改,以免構成退房不成反構成違約的情況。

除此之外,要特別提醒您,簽訂認購書後,即使明知按揭不成,買方也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開發商處與開發商協商簽訂預售合同,並要求加入按揭不成有權解約的條款,否則開發商將可能以購房者在約定期限內無故不簽訂預售合同爲由沒收定金。

有的情況下,購房的當時開發商會保證一定能夠從銀行按揭貸款,而要是日後貸款辦不下來的話,存在違約責任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一定的責任。當然,此時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與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不同,也會導致承擔貸款不成的違約責任不一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