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使用滿足什麼條件

房屋交付使用滿足什麼條件

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簽訂了商品房購買合同之後,到了約定的交房日期,那麼就應該準時進行房屋的交付。而這個時候也是有一定的交房條件的,那麼房屋交付使用滿足什麼條件才行呢?作爲購房者瞭解清楚這方面的內容也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房屋交付使用滿足什麼條件

法律規定,房屋竣工驗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證明檔案是《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如開發商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不能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取得並出示擬交付房屋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購房者有權拒收該房屋,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房屋竣工驗收合格的標準有:

(一)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質量驗收標準的規定。

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消防設施,人防工程,電梯、燃氣管道、水電、智能系統等配套和附屬設施,小區道路、綠化、配電室等室外工程均屬於住宅小區的分部、分項工程,這些分部、分項工程均應一一驗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應當由具備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消防、燃氣、電梯、防雷、智能建築等專業資格的人員和單位參與驗收,並對建設工程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提出明確的驗收意見和結論。

(二)竣工驗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而專門制定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詳細規定了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前提條件、驗收內容、驗收程序、執行標準、質量監督報告等要求,凡在我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均應當遵守該規定。

(三)建設工程應當完成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驗收內容和要求後纔可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上述這些強制性規定,在竣工驗收時必須遵守,否則,不得交付使用。合同中若有與之相沖突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條件應當遵守外,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也應當遵守。同時,還應當特別注意在符合交房條件後,開發商尚應以約定的方式通知買房人接收房屋。

二、交房條件具體要注意哪些?

(一)檢視兩書。購房者在檢視房屋資料時,房屋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原件是可帶走的,管線分佈竣工圖有時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購房者檢視《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需仔細,《竣工驗收備案表》是目前收樓環節中最應該注意的檔案,按照有關規定,表上的每一項都必須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缺少任何一項該樓盤都不能入住。

(二)注意先後順序。購房者在沒有驗收房屋之前,不能簽署《住宅鑰匙收到書》,領取住宅鑰匙,辦理入住手續。因爲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領取住宅鑰匙以後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擔房屋質量包修責任,而沒有逾期交房的壓力。

(三)購房者不能以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沒有承擔爲由,拒絕接收房屋。在交房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只要開發商依約發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沒有按約前來接收房屋,也算開發商履行了交房義務。在開發商已經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完全是購房者自身的權利,除購房者明確表示放棄外,接收房屋本身並不意味着購房者放棄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

(四)商品房交付過程中,購房者驗房的標準依據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房屋建築方面的法律及規範,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就極爲關鍵。

開發商在向購房者交付房屋的時候,首先一定要按照約定的時間進行交付,同時,還要保證所交付的房屋是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至於房屋交付使用要滿足的條件,主要有三個,上文已經作出瞭解答。要是不按時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條件,則可以追究開發商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