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

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關於那個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規定,房屋竣工驗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證明檔案是《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如開發商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不能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取得並出示擬交付房屋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購房者有權拒收該房屋,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房屋竣工驗收合格的標準有:
(一)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質量驗收標準的規定。
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消防設施,人防工程,電梯、燃氣管道、水電、智能系統等配套和附屬設施,小區道路、綠化、配電室等室外工程均屬於住宅小區的分部、分項工程,這些分部、分項工程均應一一驗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應當由具備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消防、燃氣、電梯、防雷、智能建築等專業資格的人員和單位參與驗收,並對建設工程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提出明確的驗收意見和結論。
(二)竣工驗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而專門制定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詳細規定了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前提條件、驗收內容、驗收程序、執行標準、質量監督報告等要求,凡在我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均應當遵守該規定。
(三)建設工程應當完成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驗收內容和要求後纔可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上述這些強制性規定,在竣工驗收時必須遵守,否則,不得交付使用。合同中若有與之相沖突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條件應當遵守外,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也應當遵守。同時,還應當特別注意在符合交房條件後,開發商尚應以約定的方式通知買房人接收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