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使用條件

房屋交付使用條件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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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

 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有哪些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楚法律法規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中關於“房屋竣工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的表述,“竣工驗收合格”是交房條件的核心內容。

一、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規定,房屋竣工驗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證明檔案是《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如開發商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不能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取得並出示擬交付房屋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購房者有權拒收該房屋,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房屋竣工驗收合格的標準有:

(一)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質量驗收標準的規定。

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消防設施,人防工程,電梯、燃氣管道、水電、智能系統等配套和附屬設施,小區道路、綠化、配電室等室外工程均屬於住宅小區的分部、分項工程,這些分部、分項工程均應一一驗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應當由具備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消防、燃氣、電梯、防雷、智能建築等專業資格的人員和單位參與驗收,並對建設工程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提出明確的驗收意見和結論。

(二)竣工驗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而專門制定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詳細規定了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前提條件、驗收內容、驗收程序、執行標準、質量監督報告等要求,凡在我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均應當遵守該規定。

(三)建設工程應當完成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驗收內容和要求後纔可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上述這些強制性規定,在竣工驗收時必須遵守,否則,不得交付使用。合同中若有與之相沖突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條件應當遵守外,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也應當遵守。同時,還應當特別注意在符合交房條件後,開發商尚應以約定的方式通知買房人接收房屋。

二、交房條件具體要注意哪些

(一)檢視兩書。購房者在檢視房屋資料時,房屋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原件是可帶走的,管線分佈竣工圖有時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購房者檢視《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需仔細,《竣工驗收備案表》是目前收樓環節中最應該注意的檔案,按照有關規定,表上的每一項都必須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缺少任何一項該樓盤都不能入住。

(二)注意先後順序。購房者在沒有驗收房屋之前,不能簽署《住宅鑰匙收到書》,領取住宅鑰匙,辦理入住手續。因爲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領取住宅鑰匙以後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擔房屋質量包修責任,而沒有逾期交房的壓力。

(三)購房者不能以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沒有承擔爲由,拒絕接收房屋。在交房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只要開發商依約發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沒有按約前來接收房屋,也算開發商履行了交房義務。在開發商已經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完全是購房者自身的權利,除購房者明確表示放棄外,接收房屋本身並不意味着購房者放棄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

(四)商品房交付過程中,購房者驗房的標準依據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房屋建築方面的法律及規範,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就極爲關鍵。以上就是關於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