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任意解除權的條件是什麼?

出租人任意解除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出租人任意解除權的條件是什麼?

不定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與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不定期租賃合同有三種情形: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所謂“任意解除權”,即不以違約行爲、不可抗力爲成立條件的法定解除權。不過,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權給對方造成了損失,解除權人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2、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

3、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三、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1、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可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出租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如果承租人沒有違約的話,想行使任意解除權需要在不定期租賃合同情況下,這樣的合同沒有約定租賃期限,雙方都有權隨時解除,並且不用擔違約責任。爲了避免因爲任意解除導致的糾紛和爭議,在租賃合同裏面,應該明確租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