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條件是什麼?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租房合同的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民法典中的違約責任的通用條款是以下幾條: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都屬於違約責任通用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大多數人在合同中都約定清楚了提前解約的條件,但是,有的時候租房合同中沒有類似條款的情況下,發生了以上這些特殊情形出租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租賃合同中還約定了一些其他法律上沒有規定的條件,只要雙方都能接受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