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變房屋用途。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並實施轉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