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不想租了怎麼辦

出租人不想租了怎麼辦

根據我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出租者突然變卦不想租房與承租者,如果在當時簽訂租房合同上沒有規定對違約行爲作出明確的制約規定,那麼承租人是無法進行有效的維權的,只能自己承擔一切責任與後果。但如果合同中對違約行爲作出了明確規定,那麼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中所約定的支付給承租人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如果出租人拒不支付,那麼承租人有權透過法律途徑爲自己維護權利。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出租人違反租房合同約定,出現違約行爲,那麼應該支付給承租人合同中月租金的兩倍作爲賠償金進行賠付,並且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是不能進行重複計算的。

一般來講,《民法典》中的違約金制度不是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實際上它應該歸爲賠償性違約金制度。所以,就算違約金的金額遠遠高於實際損失時,這也是無可厚非的,因爲這並不能改變其基本屬性。

如果租房中出租者違約,承租者還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否則出租者就應當承擔合同中的違約責任,一般此類案件,都需根據事前在租房合同中所規定的賠償標準或者違約責任來進行,如若沒有規定,那麼承租人是無法獲得賠償的,所以,租房合同上應當對違約責任明文規定,以便維護出租者與承租者兩方的權利,至於租房違約金的規定,也應在租房合同中得到體現,雙方可進行協商以不至於讓違約金太高或太低,還可根據市場價格來決定違約金的多少。

綜上所述,如果出租者違約不想出租,那麼其應當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並向承租者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當然,這一切要建立在租房合同對違約行爲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