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該怎樣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該怎樣解除

在房屋租賃合同成立生效後,可能會因爲一些而在沒有履行完畢之前就要解除。而進行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也是有一定的方式方法,那究竟房屋租賃合同該怎樣解除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房屋租賃合同該怎樣解除

一般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途徑有三種,分別是:

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2、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違約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會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並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隻能透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纔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合同已經解除。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係中的侵權行爲。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認定合同不解除,爲了防止因恢復原狀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生效裁決作出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二、哪些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同時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積6個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6)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

(7)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法律中規定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途徑主要有三種,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涉及情況作出選擇。至於實踐中,房屋租賃合同該怎樣解除。若你還不是很清楚的話,不妨在解除的時候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聽聽律師的意見再行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