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房租到期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疫情期間房租到期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一、疫情期間房租到期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疫情期間房租到期政策也是需要根據合同條款來認定的,疫情期間是可以正常的辦理相關民事行爲的,但需要符合疫情防控的需要,如果被處於隔離狀態,那麼是不可以要求離開房屋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到期後不想租的是可以合法的解除租賃合同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無法協商的,蒐集證據去法院起訴維權。

新冠肺炎疫情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爲了保護羣衆健康採取的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在法律上可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但在具體住房租賃合同關係中,應結合合同目的、受疫情影響程度、因果關係等因素,綜合判斷適用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並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各方責任。此外,如果是在租賃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如疫情前應付租金未支付的),不能因此主張免責。

二、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

疫情期間房租到期的也是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處理的,但相關情況應當基於雙方的實際住房情況而定的,特別是對於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下也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法典合同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的相關規定來提出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