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關於疫情期間房屋免租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一、四川關於疫情期間房屋免租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四川關於疫情期間房屋免租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1至3個月房租。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綜合性市場運營主體在疫情期間對中小企業減免租金,各地可對減免租金的業主給予適度財政補貼。對在疫情期間減免入駐中小微企業廠房租金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省財政按照不超過租金減免總額的50%給予補助,每個基地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部分地區因政策管制導致無法開業,可以援引情勢變更條款免除或減輕承租方的租金等,如果非政策管制地區,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共同分擔損失。建議承租方與出租方協商解決。

二、疫情期間房東的義務有哪些?

1、使租賃單位保持良好狀況。

2、維護租賃單位的衛生清潔以及消防安全,如果房東沒有按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及時對出租房屋進行修繕,或者拒絕維修,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房客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房東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3、提供房產證、身份證、租金收據、合同副本等檔案。

三、疫情期間房東可以單方解約的情形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疫情是突發的公共衛生事故,在疫情防控期間也有很多問題是新發的,所以,對於已經發現的這些問題,也都要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規定一些政策,可是關於疫情期間的房屋免租問題並沒有統一的規定,所以第一時間只能聯繫房東。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