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一般情況下,該融資租賃合同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因爲在此融資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是一種借貸關係。這時,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償付了本息。合同如果約定融資租賃合同屆滿時,租賃標的歸出租人所有的,該標的物應返還給出租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等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出租人的資格不合法,導致合同無效
從理論上講,融資租賃業務既可在法人之間、公民之間進行,也可以在法人與公民之間進行。但從目前國內管理體制和有關規定來看,對專業從事融資租賃的出租人的主體資格還是有限制的。
具體而言: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2)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成立的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中外融資租賃公司,其營運資金來源主要是國外股東或外資金融機構,他們不能從事任何其他金融業務。
(3)由生產和流通部門爲促進產品銷售和流通,經國家內貿局批准成立的專業租賃公司,這些公司直接依託製造商,也開始把融資租賃作爲一種營銷方式開展銷售租賃,其營運資金主要是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也不能從事任何其他金融業務。
2、融資租賃標的物違法,導致合同無效
融資租賃的標的物若屬國家法律明文限制從事交易的財產和一些日用消費品、生產材料,則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其他各類動產和不動產均可採取融資租賃方式進行交易。
3、承租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由於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多是由承租人選擇,出賣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爲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騙取佔用出租人的資金提供了方便條件。該種情形實爲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爲無效合同。
4、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合同爲無效合同
此情形實爲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爲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無效的情形包括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合同爲無效合同,承租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融資租賃標的物違法,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的資格不合法,導致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