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請求解除次承租人抗辯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出租人請求解除次承租人抗辯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一、出租人請求解除次承租人抗辯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r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次承租人無權主張解除合同,因爲民法典規定只有出租人在不知道轉租的情況下,且不同意轉租時,可以主張解除租賃合同。而次承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得隨意解除。

二、出租人提前解除租地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主要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租賃合同: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此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爲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5、《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我國法律上對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相關情況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一般只能是承租人存在違法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纔可以解除合同,但對於次承租人的合同,出租人是無權直接解除的,有異議的可以訴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