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爲買受人。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已經實際合法佔有房屋的爲買受人。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佔有房屋。應當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後、是否辦理了網籤、合同成立的先後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買受人。
4.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售利益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