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假資料過戶房產後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使用假資料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後,損害了他人權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並且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條【登記機構的職責】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檢視。第二百二十條【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二百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錯誤的賠償】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二、房屋產權登記錯誤該怎麼辦
房屋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他人的不當行爲造成登記不當或給使權利人受到損害,權利人有權要求撤銷登記或者賠償損失,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1、撤銷登記。
因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僞造有關證件、檔案,採取非法手段獲准登記的;
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因工作疏忽導致覈准登記不當的。
由房屋登記機關決定撤銷全部或者部份登記事項,並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2、賠償損失。
因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登記申請、不按期辦理登記申請或者工作疏忽,覈准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3、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當事人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
塗改、僞造房屋權屬證書的;
非法印製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範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使用虛假材料辦理產權登記後,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並且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
造成利害關係人損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