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土地證上有名字是否有房屋的居住權
土地證上有名字沒有房屋的居住權。居住權是指對他人的房屋有擁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這個權利來自於房屋的所有者的設立,而不是土地證上面的名字。土地證上有名字只能說明土地的使用權歸自己所有,如果已經轉讓了使用權的,應當及時去相關部門進行變更。《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關於房屋居住權設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房屋居住權設立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對於“民法典中土地證上有名字是否有房屋的居住權”這個問題,土地證上面有名字只是證明了自己與這個房子所佔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關係,者並不代表就有居住權,居住權是對他人住宅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對於居住權還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問題的話,本站網可以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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