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非承租人構成根本性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哪些
不是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構成根本違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非承租人構成根本性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如何確定
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訴訟前,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相對方有異議致雙方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爲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即爲合同解除之日。
當事人訴訟請求中未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具體時間的,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明確。
2、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徑行向法院起訴或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後認爲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應當判決解除合同。
3、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爭議,法院審理後認爲主張解除的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合意解除之日爲合同解除之日。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出現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等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構成根本性違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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