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違約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違約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違約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違約如果達到了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那麼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一方違約另一方要解除合同,可以根據合同的內容來看,只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有約定的解除條款,則可以解除合同,並追究違約方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訂立以後,當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即是該當事人違約。違約的形式有很多,包括遲延履行債務、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不按約定的地點履行等。但是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爲並不必然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只有在一方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另一方纔享有解除權。

二、《民法典》有關規定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一方違約的就需要追究違約責任,但違約責任的認定是可以區分爲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以及追究法律責任等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並按照規定要求違約方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