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什麼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一、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什麼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什麼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物業不能以停水、停電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二、物業服務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物業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是物業管理企業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務。主要有以下8項:

(1)房屋建築主體的管理及住宅裝修的日常監督;

(2)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

(3)環境衛生的管理;

(4)綠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門做好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維護工作;

(6)車輛秩序管理;

(7)公衆代辦性質的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三、物業糾紛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一)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方式,概括越來有以下幾種,也常用到的:

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

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

4、司法訴訟。

以上幾種方式孰優孰劣,難作評定,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自選協商和解是雙方對話解決糾紛的方式,而後面三種則是藉助第三方解決糾紛的方式。

(二)糾紛的調解,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當事人一方如不執行,則前功盡棄。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

(三)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仲裁

1、可以透過仲裁途徑解決的應是民事性質的爭議,主要是基於合同的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綜合上面所說的,物業服務人就是在業主給了物業費的情況之下而給業主服務的人,一般雙方只要簽訂了合同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時間不繳納物業費,那麼物業服務人也是不能以停電或停水的方式威脅,這樣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