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房主不願過戶怎麼辦

如果安置房房主不願過戶,可以先與房主協商,若是協商不成,房主不給辦過戶,當事人可以起訴,要求協助履行過戶手續。可以先給該安置房辦理房產證,然後纔可以進行過戶,辦理房產證後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進行過戶。
《民典法》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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