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無房屋所有權是否有居住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本身就是對他人的住宅享有的用益物權,自然沒有房屋的所有權。只要簽訂了書面的合同,辦理了登記就享有了居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居住權人有哪些
權利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爲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
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