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如遇拆遷怎麼補償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按照上述規定,拆遷租賃房屋,承租人有權獲得安置和搬遷費補償等補償。建議:您和出租人一起找拆遷人協商拆遷事宜,協商不成的,或經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議的,可以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對拆遷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最好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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