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居住權的設立必須要當事人書面訂立居住權合同,並且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居住權在登記的時候才能設立,所以只是有宅基地不代表就有居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居住權的約定解除條件有哪些
1、民法典中規定了居住權消滅的兩種情況,即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2、考慮到居住權設立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從房屋所有人的角度,應當就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進行具體約定。
特別是房屋所有人需要保留出售房屋的權利的情況下,應考慮“約定解除條件適當補償居住權人”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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