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覈管理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覈管理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覈管理辦法

爲規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覈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交通運輸部

文       號:交安監發[2016]65號

頒佈時間:2016-04-08

實施時間:2016-04-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爲規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考覈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安管人員考覈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公路或水運工程領域施工活動的法人單位。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工作具有決策權的負責人,以及具體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企業技術負責人。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授權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具體分管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企業或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安管人員考覈管理工作。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和統一樣式的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及編號規則(見附件1、附件2),規範有關考覈工作,包括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考覈大綱和安全生產知識基礎題庫,建立和維護安管人員資訊管理系統平臺(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等。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工商註冊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安管人員考覈的申請受理、考試組卷、組織考試等考覈工作,以及核發、變更、註銷等證書管理工作,並實施監督管理。也可委託有關機構負責具體考覈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委託的有關機構統稱爲考覈部門。

安全生產考覈不得收費,有關具體事務性工作可透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實施。

第五條安管人員應具備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爲與施工企業存在勞動關係,被正式任命或授權任命相關職務及崗位的在崗人員。經施工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且上一年度至考覈時無嚴重安全生產失信資訊記錄的,經考覈部門考覈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

第六條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並建立檔案,按有關規定對安管人員進行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 安全生產考覈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覈和管理能力考覈。考覈方式包括筆試或網絡考試等,得分率不低於60%。

安全生產知識考覈內容包括:國家或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安全生產基本理論和管理方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等。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覈內容包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組織管理或執行力、建立和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發現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等。

第八條 申請考覈人經所在施工企業透過管理系統向企業工商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考覈材料。申請考覈材料資訊不全或資訊內容不符合要求的,考覈部門不予受理並告知企業理由,整改後可再次提交。

申請考覈材料資訊的真實性由申請考覈人及其所在施工企業負責。

第九條申請考覈人的申請考覈材料經考覈部門審覈合格後,對其進行考覈。考覈合格的,其考覈結果須經7天公示,無異議的,在公示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對考覈不合格的,應當透過企業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省際之間不得重複考覈,證書有效期爲3年。

第十一條 安管人員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時,應持有相應行業一個管理類別的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安管人員變更證書有關個人資訊,應由其所在施工企業透過管理系統向考覈部門申請。考覈部門審覈透過後,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安管人員工作調動的,原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透過管理系統向相關考覈部門辦理調出註銷申請。由新聘企業透過管理系統向相關考覈部門辦理調入登記申請。考覈部門均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四條安管人員申請不同管理類別或行業類別考覈的,由其所在施工企業透過管理系統向考覈部門申請。考覈合格的,給予核發相應管理類別或行業類別的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考覈部門應在考覈合格結果公示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在公路行業和水執行業領域通用。

第十五條各地考覈部門應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將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施工活動的施工企業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失信資訊錄入管理系統。安管人員的考覈部門依據管理系統中的安全生產失信資訊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安全生產失信資訊包括: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違法違規行爲受到行政處罰,以及在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中責任認定情況等資訊。

第十六條 考覈部門每3年對安管人員就其與施工企業勞動關係、相關職務及崗位存續,以及安全生產失信資訊等方面開展1次複覈工作。複覈透過的,證書有效期予以延期3年;複覈不透過的,證書有效期不予延期,應重新申請考覈。

第十七條 安管人員及其所在施工企業不得透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非法手段獲取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不得轉讓、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考覈管理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覈管理辦法的通知》(交質監發〔2009〕7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