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
爲了促進國營企業推行內部經濟責任制,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有計劃地逐步地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並從宏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特製了《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4-06-28
實施時間:1985-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第一條爲了促進國營企業推行內部經濟責任制,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有計劃地逐步地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並從宏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鉤浮動的國營企業,其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都應按照本規定繳納國營企業獎金稅(以下簡稱獎金稅)。
第三條 獎金稅以企業爲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獎金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徵,其分級稅率如下: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四個月至五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爲30%;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五個月至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爲100%;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爲300%。
第五條 企業無論實行何種工資制度,其標準工資統一按照國家規定準許進入企業成本的工資等級、工資標準,以企業爲單位進行計算。
企業職工每人月平均標準工資不足六十元的,按六十元計算。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2)條
第六條 下列獎金免繳獎金稅:
一、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工人的獎金;
二、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
三、經批准試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節約獎;
四、外輪速遣獎;
五、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繳獎金稅的單項獎金。
第七條 獎金稅一律在納稅人所在地繳納。
第八條 獎金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和管理。
第九條 企業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時,應先繳稅後發獎金。
第十條 納稅人按照規定繳納獎金稅時,應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審查覈實後,向納稅人填發納稅繳款書,限期入庫。
年度終了至次年二月四日以前,所有納稅人都應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發放獎金的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帳冊、憑證、單據、工資報表和有關資料,不得穩瞞或者拒絕。稅務機關應爲其保密。
第十二條納稅人違反本規定,不按期據實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補報外,並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不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納稅人繳納的獎金稅、罰款和滯納金,應在企業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納稅人違反本規定,未繳稅先發放獎金的,當年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不夠繳納稅款、罰款和滯納金時,應先用自有資金墊付,然後再從下年度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中歸還。稅務機關同時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納稅人拖辦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經催徼無效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
第十五條納稅人偷稅、抗稅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據實申報獎金髮放數額,限期追繳稅款外,並可酌情處以應補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稅務機關的決定納稅,然後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稅務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作業答覆。納稅人對上級稅務機關的複議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