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爲與民事糾紛

行政行爲與民事糾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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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行爲

首先,行政行爲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爲。
因此行政行爲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爲是行政主體所爲的行爲。
2、行政行爲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爲。
3、行政行爲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爲。
以上就是行政行爲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