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單處罰金由誰執行

刑法中單處罰金由誰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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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單處罰金由誰執行

刑法中單處罰金由誰執行?

罰金的執行是指執法機關爲使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所確定的罰金付諸實施而進行的刑事司法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財產刑的執行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犯罪人或其家屬在判決指定期限內繳納的,爲自動繳納,類似民事裁判文書的義務人在裁判文書指定期限內自動履行。犯罪人在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屆滿後不繳納的,人民法院強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