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

淺析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
想了解一下淺析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有哪些
 羈押又稱審前羈押、未決羈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被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狀態,它不是一種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適用的一種法定後果和當然狀態。在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羈押是對個人基本權利影響最嚴重、深遠的一種措施。正因如此,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首次將羈押納入法律規定,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該制度的確立是由羈押必要性審查具有獨特價值所決定的。   首先,有利於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錯誤羈押,不當羈押的出現。在我國逮捕即伴隨着羈押,羈押是逮捕的一種應然狀態。羈押必要性審查首先應對逮捕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如發現錯誤逮捕的情形,可以及時糾正。羈押是一個過程,是否有羈押之必要處於動態變化之中。當被羈押對象無社會危害性及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情形時,便無必要繼續羈押,應當及時解除羈押,這樣將有助於避免一押到底,頻繁延長甚至是超期羈押等不當羈押現象的產生。   其次,有利於改變我國羈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節約國家的司法成本和資源。在我國由於沒有獨立的羈押制度,羈押附隨於偵查、審查起訴和一審、二審乃至死刑複覈程序,而且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濟制度。加之我國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傳統的重打擊犯罪、輕保護人權觀念,有罪推定的慣性思維,以及爲了規避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非羈押措施後其不到案或者重新違法犯罪而可能承擔的責任等思想的影響,導致實踐中出現“構罪即捕”、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不分、一押到底、看守所羈押率居高不下、人滿爲患。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確立將大大改變我國羈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並倒逼司法機關轉偵查理念,提高偵查水平。   最後,有利於更好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羈押可不羈押的儘量不予羈押。透過淺析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減少羈押量,對於被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他們及其親屬會感激國家和司法機關,減少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對抗,促進社會和諧,體現檢察機關執法的理性、平和、文明;同時,也可以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交叉感染,減少他們將來重新違法犯罪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