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回扣與商業賄賂

收受回扣與商業賄賂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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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與商業賄賂的聯繫是什麼

按照是否入賬的方式,把回扣簡單分爲兩種,即“賬簿上顯示的回扣”和“賬簿上未記載的回扣”。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規定的商業賄賂裏較爲典型的一種行爲方式,就是收取回扣後不入賬。

所以,倘若回扣要以商業賄賂論處,歸屬商業賄賂的一種表現形態,則要看其是否入賬。

回扣只是商業賄賂最典型的表現形式,但它卻不是商業賄賂的全部。

回扣的屬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項的來源性質,即回扣不是賣方額外的附贈給予,而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收受回扣不一定歸屬於商業賄賂,只有當回扣未入賬時,才存在商業賄賂的情形。

若收受回扣後,能夠按時交納給單位,並如實入賬,則非商業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