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與商業賄賂的聯繫是什麼

一、回扣與商業賄賂的聯繫是什麼

回扣與商業賄賂的聯繫是什麼

按照是否入賬的方式,把回扣簡單分爲兩種,即“賬簿上顯示的回扣”和“賬簿上未記載的回扣”。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規定的商業賄賂裏較爲典型的一種行爲方式,就是收取回扣後不入賬。

所以,倘若回扣要以商業賄賂論處,歸屬商業賄賂的一種表現形態,則要看其是否入賬。

回扣只是商業賄賂最典型的表現形式,但它卻不是商業賄賂的全部。

回扣的屬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項的來源性質,即回扣不是賣方額外的附贈給予,而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收受回扣不一定歸屬於商業賄賂,只有當回扣未入賬時,才存在商業賄賂的情形。

若收受回扣後,能夠按時交納給單位,並如實入賬,則非商業賄賂。

二、商業賄賂中的回扣如何認定?

回扣是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也是我國目前商業賄賂專項整治的重點。因此正確認定回扣的定義與特點,回扣的表現形式,合法回扣和非法回扣,就顯得益發重要。

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要正確理解回扣的定義就必須明確什麼是“賬外暗中”。“賬外暗中”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作假賬等。

回扣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回扣僅存在於商品或者勞務買賣關係中,其他經濟關係中的類似現象不能稱之爲回扣。在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投標人中的中標者向招標人給予回扣的,屬於勞務買賣關係中的回扣。第二,回扣只能由賣方支付,而且只能是從買方所付的款項中提出一部分返回給對方。所以,買方爲了購買緊俏商品而向賣方提供的款項,不是回扣。第三,回扣的收受者只能是買方本身或者其經辦人。其中的買方既可能是單位,也可能是自然人。當買方是單位時,回扣的收受者既可能是單位,也可能是單位的經辦人,當買方是自然人時,回扣的收受者就是該自然人,但也不排除受委託爲自然人購買商品的人收受回扣的現象。因此,當賣方將得到的價款留出一部分給第三者時,也不是回扣。

回扣是否有“合法回扣”和“非法回扣之分”?在這個問題上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爲如果是明示入賬的回扣就是正當,合法的,如果是賬外暗中就是不正當的、非法的。但是筆者認爲根據回扣的定義,“賬外暗中”是回扣的構成要件之一,明示入賬就不屬於回扣,而可能是一種折扣或者是讓利。並且如果將回扣作出合法與非法的劃分又模糊了回扣和折扣之間的區別。

關於回扣和商業賄賂,實際進行區分其實也是很有必要的,畢竟二者存在交叉的地方,而要是在收受了回扣之後並沒有入賬的話,則此時就屬於商業賄賂了。在我國,《刑法》中規定有商業賄賂罪,此時就要注意看是否涉嫌構成商業賄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