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社的土地性質是什麼

供銷社的土地性質是什麼
供銷社的土地性質是什麼
1.原供銷社的土地應該是劃撥用地,使用權爲供銷社,國營企業宣佈破產後,該土地可以進行劃撥補辦出讓或是國家做價如股。劃撥補辦出讓後該土地使用權變爲個人或個人企業的使用權。國家作價入股該土地使用權爲個人或企業和國家共同所有,土地性質依然爲國有,只是使用權人發生了變化。
2.現在這種情況很多見,國家鼓勵民營企業成長,就會將原來不景氣的國營企業進行改制,而原國營企業用地基本是劃撥模式,所以當產權交由個人時就需要進行補辦出讓。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