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大概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大概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大概是什麼
1、成立的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宗旨是爲了解決在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失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它的成立不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爲前提和認定標準;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成立的合同產生的責任。如果存在合同關係考慮適用違約責任,不存在合同關係則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方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是賠償責任,而無其他責任方式。而合同責任的方式,既有賠償責任,也有違約金責任、繼續履行責任、違約定金責任、價格制裁等方式。這種責任方式導致締約過失責任不具有約定性,但是在違約責任場合當事人既可以在法定範圍內約定違約金和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3、賠償範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僅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對信賴利益的保護,旨在使非違約方因信賴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得以返還或賠償,從而使當事人處於合同未訂立之前的良好狀態。當事人在合同締結前的狀態和現有狀態之間的差距,應是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範圍。違約責任通常要求賠償期待利益的損失。賠償期待利益以後,受害人就達到了合同如期履行一樣的狀態,因此期待利益可以用實際履行的替代方法來使用。
4、是否存在責任限制不同。對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5、是否可以免責不同。我國法律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規定免責事由,法律關於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僅適用於違約責任。此外,免責條款也僅僅適用違約責任。
6、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採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而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